甲在2016年9月6日向乙借款9万元,同日甲与丙公司订立咨询协议,约定:丙为甲提供咨询业务,待甲获得乙公司借款时,需要向丙公司支付咨询费用5000元。在甲获得乙借款9万元时,向丙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咨询费用。另查明,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乙。在审理过程中,甲抗辩此5000元实际是给了乙,其只应当偿还乙85000元本金。审理过程中,就如何定性咨询费产生两种意见。第一种意见认为,咨询费在本案中不予处理,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,甲与丙订立的咨询协议本质上是居间合同,与本案是两种法律关系,与本案无关,应当由甲与案外人丙